一、附条件合同的概念----从案例说起
案例一:李先生通过拍卖购买了一片厂房,在新房地产证办下来以前甲工厂想租该些厂房,但甲工厂又担心李先生不能顺利办完手续从而最终不能使用这些厂房。
案例二:王女士在深圳有一套房产一直空着,想出租但又怕以后儿子留学回来要住时租户不搬走。
一般情况下合同自签订时即生效,但在以上情况下就需要在合同中加上生效或解除条件,来达到变通合同效力的目的。具体而言,在案例一中,可以约定:“本合同自租赁物业办出李先生名下的新房地产证时起生效”,此即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案例二中,可以约定:“如王女士的儿子一旦留学归国并需要住该房产,则终止合同”,此即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此处所说的条件不同于生活中通常理解的条件,而是特指合同主体约定的、将来发生的、决定合同生效或解除的、不确定的、合法的事实,凡是不符合这些要求的就不是法律上所说的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比如,甲对乙说:“你替我教训XXX一顿,我就把这批紧俏货全批发给你。”此处的约定因以侵害他人权利为目的,故而不是合法事实,不能成为法律上承认的条件。
二、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条件可以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两种: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前已生效,在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对以后不再生效,但在条件成就前的权利义务仍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合同有效期内未按合同履行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条件的成就,指的是条件自然实现,当事人不能施加不正当的干预。如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恶意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比如,在案例一中,假如后来李先生没有办成房地产证,则合同虽签订但一直未生效,双方都不用向对方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房地产证已经办下来,又有乙工厂以更高价格向李先生求租,李先生故意不向国土部门交齐材料,导致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办出房地产证,甲工厂不得不另找厂房求租,然后李先生又去办理房产证并和乙工厂签订租赁合同;在此情况下,李先生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生效条件成就,则其和甲工厂的租赁合同在法律上可视为已生效,甲工厂如果仍未找到新厂房,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同李先生的合同,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先生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又比如,在案例二中,假如后来王女士的儿子归国并需住该房产,则合同解除,王女士无需向租户承担任何责任。但假如房产价格上涨,王女士想把租赁房产卖掉,谎称其儿子归国并且要住,租户见到假冒其儿子的人信以为真,搬离了租赁房产,随后王女士把房产卖掉;在此情况下,王女士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促成解除条件成就,则该条件在法律上视为不成就,其与租户的租赁合同仍有效,租户有权要求继续租赁,也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还可以要求王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中联地产 许律师